(一)各类进出口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供的一般文件和材料:
1.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正本)需填写清楚并加盖申领单位公章。所填写内容必须规范。
2.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3.申领单位的公函或申领人的工作证;代办人员应出示委托单位的委托函。
4.非外贸单位(指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下同)申领出口许可证,需提供其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证明。
5.第一次办理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单位,应提供外经贸部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文件(正本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出口申领许可证,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发证机关存档备案。
(二)一般贸易项下出口,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属配额管理商品,国家部委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外经贸部出口配额审批部门的批件,各地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出口配额审批文件。
2.属军民通用化学品,应提交化工部的批件;易制毒化学品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件;重水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件;计算机应提交外经贸部批准的《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
3.属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应提交有关招标委员会下发的《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对无偿招标商品,应提交有关招标委员会下发的中标证明书。
(三)承包工程带出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商品按招标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家部委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外经贸部的项目批件及出口单位的合同;各地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项目批件及出口单位的合同。出口合同应列明承包工程需带出的许可证商品的品类、数量。
(四)进料加工复出口,属占用出口额度的商品,国家部委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外经贸部批准的出口配额文件和进料加工的文件;各地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出口配额和进料加工的文件。
非占用额度的进料加工复出口商品,国家部委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准文件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钢材、生铁、锌、食糖等商品的进料加工复出口,全国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件及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五)非贸易项下出口,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出运样品。
非外贸单位出口货样时,每批货样价值高于人民币5000元、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的,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出具的公函。
各类进出口企业,出运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货样,每批货样价值高于人民币5000元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2.出运展品。
非外贸单位主办出国展销会所带物品,凡需要在外销售或展后不带回国的,应提交经外经贸部批准的举办展览会的批件。
外经贸部授权的部委直属总公司主办出国展览会所带在外销售的物品,属许可证管理商品,应提交经外经贸部批准的举办展览会的批件。
(十五)备注:填写以上各栏未尽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