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检范围:
1、出口加工区内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境货物
2、法律法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进出境货物
3、运输工具和集装箱
4、应实施检验检疫的包装物及铺垫材料
(二)报检程序
1、出口加工区的企业办理报检手续前,应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或注册登记手续。
2、加工区内的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货物以及其在加工区内自用的办公和生活消费用品,免于实施品质检验。但以废料为原料的,按有关规定实施环保项目检验。
3、法定检验检疫的货物、集装箱以及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卫生检疫;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类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以及运输工具应实施卫生处理。
4、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集装箱、包装物、铺垫材料,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应实施动植物检疫及检疫监督管理。
5、实施财产价值鉴定的情形
(2-5点与进入加工区有关)
6、从加工区出境的属商品检验和食品卫生检验范围的货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品质检验或食品卫生检验。
(1)标明中国制造的
(2)使用中国注册商标的
(3)申领中国原产地证明书的
(4)需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品质证书的
7、从加工区运往区外的法定检验检疫货物,视同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