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的残损鉴定,主要是检验受损货物的残、短、渍、毁等情况。对商品遭受的残破、短缺、生锈、发霉、油渍、水渍、污染、串味感染、虫蛀、受湿、变质、损毁、灭失等具体情况,要鉴定其实际受残部分,确定残损货物的受损程度,判断致损原因,分析对使用和销售的影响,估定残损贬值率,以及证明有关修理、加工、改装等补救费用,出具证书,供贸易关系人作为向责任方索赔的依据。进口商品残损鉴定的主要工作项目有:
1.舱口检视:一般由承运人申请,据以明确自己的责任。主要检查船舶卸货前的舱口、风筒、封盖和封识情况,同时检查舱内货物表层的覆盖、衬垫及有无进水、移动、残损等情况。如发现货物残损,应查明致损原因。
2.载损鉴定:一般由承运人申请。检查船舶卸货前舱口、风筒封盖和封识情况,检查舱内货物的积载(通风、铺垫、隔离、紧固、配载……等)情况,鉴定货物的残损情况和致损原因。此鉴定项目可不列明残损货物的贬值程度。
3.监视卸载:是承运人、发货人、保险人为了防止货损或明确货损责任而申请的鉴定工作。通过检查船舶卸货前舱口、风筒封盖和封识情况,检查货物积载情况,并监视货物的卸载工作。在卸载过程中发现残损、短缺、漏失等异常情况时,查明残损情况以及致损原因,明确责任归属。
4.海损鉴定又称积货鉴定:船舶因遭遇海事或其他意外事故,船长为了解除船货共同危险,有意识地采取合理的求难措施,因而导致船舶运费和货物特殊损失和支付特殊费用,这部分损失和费用称作共同海损。船舶宣布共同海损后,承运人、保险人或理算人需要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积货鉴定。积货鉴定工作主要是按照提单分清好货、残货,对残损货物区别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查明残损件数及其好残程度,分别估定其残损贬值率,并证明申请人提供货物的到岸价格(CIF),出具海损(或积货)鉴定证书,供有关部门作为办理共同海损理算和处理索赔的依据(我国对该项理算工作,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办理)。
5.验残:是对进口商品的残损、变质、短缺和漏失等情况进行鉴定,判断致损原因,估定残损贬值程度,签发验残证书,供有关方面作为处理索赔的依据。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规定凡卸货时已发现包装或外表破损的商品,必须在贸易和运输契约规定的目的港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