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的申请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有关要求,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
2、申请办理“代理报检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该执照经营范围中列明有代理报检或与之相关的经营权;
(2)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3)有固定场所及符合办理检验检疫报检业务所需的条件;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5)有不少于10名经检验检疫机构考试合格并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
(6)与报检员签订的合法《劳动合同》、报检员的社会保险等;
(7)申请单位的声明,声明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8)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必备条件。
3、代理报检单位申请注册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代理报检单位办理登记时需填写“代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声明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同时交验副本原件
(4)《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5)不少于10名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6)申请单位的印章印模
(7)加盖有申请单位公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和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8)申请单位与其拟订报检员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且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9)《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以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或确认的申请单位为每个报检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
(10)申请单位有关代理报检的管理制度的复印件。
4、我们刚才说过了,是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查,直属检验检疫局将审核合格的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审批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