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境的转基因产品,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过境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转基因产品过境转移许可证申请表》;
2.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国(境)外已进行相应的研究证明文件或者已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3.转基因产品的用途说明和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4.其他相关资料。
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要求的,签发《转基因产品过境转移许可证》并通知进境口岸检验检瘴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签发不予过境转移许可证,并说明理由。
过境转基因产品进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持规定的单证和过境转移许可证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合格的,准予过境,并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其出境。对改换原包装及变更过境线路的过境转基因产品,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过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