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包括饵料、添加剂等。
二、主管部门:各直属局负责饲料检验检疫、生产企业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
三、登记备案手续:自愿原则。
(一)条件
1、生产许可证(农业部门核发)
2、卫生管理体系
3、质量管理或质量保证手册
(二)、资料审核、抽样检测;合格,颁发《出口食用动物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证》
四、有效期及监督管理:
1、《登记备案证》有效期5年,期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12月1日至次年1月30日前务必年审。
2、实行日常监督检查与年审相结合的方式监督管理,违反检疫有关规定,给予注销《登记备案证》。
3、销往非同一直属局的另一出口食用饲养场时,应持《登记备案证》副本到饲养场所在直属局办理异地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