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检范围
指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并且检验检疫监管条件为“N”或“S”的出口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
二、报检要求
1、出口货物运输包装容器分为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2、申报法定检验出口货物检验前,需先申报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
3、使用鉴定一般在出口货物实施品质检验时同时进行,因此使用鉴定与所包装的出口货物同时报检。
三、《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使用
1、出口货物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向生产单位购买包装容器时,生产包装容器的单位应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口货物运输包装性能结果单》 (正本)。
2、出口货物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申请出口货物检验检疫时,应提供《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3、对于同一批号不同单位使用的或同一批号多次装运出口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在《性能结果单》有效期内可以凭此单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申请分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