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检范围:
凡由我国政府提供的无息贷款、低息贷款和无偿援助项下购置并用于援外项目建设或交付给受援国政府的一切生产和生活物资。
二、报检要求:
(一)实行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基本原则。
(二)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援外物资,由其他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三)严格审定援外物资供货厂商资质。
(四)对于小批量、品种繁杂的援外物资,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允许总承包企业在市场采购:
1、由外经贸部委托总承包企业向已经建成成套项目提供的零配件;
2、某一品种采购总价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物资,招(议)标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的。
(五)援外物资项目的总承包企业凭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结算。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1、援外承包总合同或项目总承包企业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内部购销合同,内部购销合同中必须有“援X X X国XX X项目的内部购销合同”字样;
2、厂检合格单总承包企业验收合格证明;
3、商务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批文;
4、《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
5、货物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