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范围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有残损的下列进口商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
1、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
2、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残损、短缺,申请出证的;
3、进口的危险品、废旧物品;
4、实行验证管理、配额管理,并需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5、涉嫌有欺诈行为的进口商品;
6、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索赔的进口商品;
7、双边、多边协议协定,国际条约规定,或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口商品;
8、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检验的其他进口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