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卸货前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进口商品,应当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数量、重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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