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的目的和任务,一是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免受国内外重大疫情的灾害,是每个国家动物检疫部门的重要、任务。二是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优质的动物和产业是国家间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成交的关键,动物检疫工作不可或缺。三是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动物及动物产品与人的生活密切相关,许多疫病是人畜共患,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动物疫病中,人畜共患传染病已达196种。动物检疫对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报检范围
入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二、报检前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由于输出动物及其产品的国家与地区的动物疫情比较复杂,在引进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伴随着传入动物疫情的风险,所以需事先进行风险分析,根据不同的情况决定是否准备进口经输出国检疫合格的产品,以保护我国人民生命和畜牧业的安全。因此,进口商在签订动物、动物产品进口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首先,在签订进口合同前应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准许入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再签进口合同(申请程序见第十章第七节)。
其次,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
我国规定禁止或限制入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等,还需持特许审批单报检。
入境动物产品如用于加工,货主或其代理人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检验检疫机构查考核其用于生产、加工、存放的场地,符合规定防疫条件的发给注册登记证。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输入活动物(如猪、马、牛、羊、狐狸、鸵鸟等种畜、禽)的,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输入数量、输出国家的情况和这些国家与我国签订的动物卫生检疫议定书的要求缺点是否需要进行境外检疫的要在进口合同中加以明确。国家质检总局派出的兽医与输出国的官方兽医共同制定检疫计划,挑选动物,进行农场检疫、隔离检疫和安排动物运输环节的防疫等。
国家质检总局经过飞行评估,取消了一部分风险较小的动物产品进境检疫审批规定。以下动物产品无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蓝湿(干)皮、已鞣制毛皮、洗净毛、碳化毛、毛条、贝壳类、水产品、蜂产品、蛋制品(不含鲜蛋)、奶制品(鲜奶除外)、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
三、报检要求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货物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约定检疫时间。
1.输入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应在入境30日前报检;
2.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15日前报检;
3.输入上述以外的动物产品在入境时报检。
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对运输工具、货物外包装、污染场地进行消毒处理并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将货物运往指定存放地点。该批货物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不得加工、销售、使用。报检后,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加工、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
四、报检地点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检疫审批单规定的地点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在检疫审批单中对检疫地点规定的一般原则为:
1.输入动物、动物产口和其他检疫物,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2.入境后需办理转关手工艺续的检疫物,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由入境口岸检疫外,其他均在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疫。指运地一般为转关货物运输目的地和最终报关地;
3.涉及品质检验且在目的港或到达站卸货时没有发现残损的,可在合同约定的目的地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验。
五、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报检手续时,除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还需按检疫要求出具下列有关证单:
1.外贸合同、发票、装箱单、海运提单或空运/铁路运单、产地证等;
2.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
3.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分批进口的,还需提供许可证复印件进行核销;
4.输入活动物的应提供隔离场审批证明;
5.输入动物产品的应提供加工厂注册登记证书;
6.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境的肉鸡产品报检时还需提供由外经贸部门签发的《自动登记进口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进境的肉鸡产品,还需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或省级外资管理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复印件;
7.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境的肉鸡产品,还应提供由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