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检单位须在检验检疫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办理报检手续。
2、办理报检手续的人员必须是经检验检疫机关培训合格并领取了“报检员证”的报检员。
3、代理报检单位须按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后,其报检人员须经培训合格领取“代理报检员证”后,方可办理报检手续。代理报检单位办理代报检时应出具委托人的委托报检书。
4、报检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伪造、买卖、变造、涂改、盗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的证单、印章、标志、封识,一经发现按有关法律、法规予处罚。
5、一般入境商品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报检。输人大宗农副产品(粮油、豆类)、木材,应在人境前七天报检。
6、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入境前30天报检。
7、输入其他动物的,入境前15天报检。
8、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前7天报检。
9、一份报检单限填同一合同、同一发票、同一提单的同一批货物。
10、报检资料的填打/填写应字体工整、字迹清楚,不得涂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