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复验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1、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出具《复验申请受理通知书》
2、申请内容不全或随附单证不全的,出具《复验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复验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受理,出具《复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复验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1、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出具《复验申请受理通知书》
2、申请内容不全或随附单证不全的,出具《复验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复验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受理,出具《复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