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工作程序
1、复验申请——审核(受理)——实施复验——做出复验结论
2、工作时限:受理机构应当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技术复杂,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二) 复验申请的时限和条件
1、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在收到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
2、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保证和保持原报检商品的质量、重量、数量符合原检验时的状态,并保留其包装、封识、标志。
(一) 工作程序
1、复验申请——审核(受理)——实施复验——做出复验结论
2、工作时限:受理机构应当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技术复杂,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二) 复验申请的时限和条件
1、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在收到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
2、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保证和保持原报检商品的质量、重量、数量符合原检验时的状态,并保留其包装、封识、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