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09年6月1日施行。
一、报检范围
食品是指各种工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二、报检要求
1、标签审核
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货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由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10)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目前,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的标签审核,与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
2、凡以保健食品名义报检的进口食品必须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合格后方准进口。凡取得保健食品批号的进口保健食品,在进口时须增做功能性复核实验项目,否则一律不予签发《卫生证书》。
3、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评估材料。
4、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出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5、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三、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1、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
2、进口食品原产地证书;
3、输出国使用的农药、化肥、除草剂、熏蒸剂及生产食品的原料、添加剂、加工方法等有关资料及标准。
四、进口食品换证
1、进口食品经营企业(指进口食品的批发、零售商)在批发、零售进口食品时应持有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2、进口食品在口岸检验合格取得卫生证书后再转运内地销售时,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正本或副本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取卫生证书。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在报检单合同其他要求一栏中注明需换领证书的份数。
五、进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
进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以下简称食品包装)是指已经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进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国家质检总局对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包装产品实施检验。
作为商品直接进口的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及已盛装进口食品的食品包装,应向到货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同时随单提供提单、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还应提交《出入境食品包装备案书》(复印件)。经检验合格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盛装进口食品的食品包装,在进口食品报检时列名包装情况。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口食品检验的同时对食品包装进行抽查检验。
对未能提供《出入境食品包装备案书》的,在检验检疫机构予以受理报检时,进口商可按备案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进出口食品包装备案不是行政许可,对未经备案企业进口或生产的食品包装应实施批批检验检测。
对已列入《法检商品目录》的进口食品包装,如用于盛装出口食品,可凭《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书》换发《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必要时应对安全、卫生项目进行检测。
对未列入《法检商品目录》的进口食品包装,按照非法定检验检疫商品监督抽查管理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如用于盛装出口食品,应按照出口食品包装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