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检验的出口货物的包装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性能检验合格并取得《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方准用于包装出口法定检验的货物。
进口的食品包装物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并获得《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方可用于包装、盛放食品。进口的食品包装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该进口食品不准销售食用。
出口食品的包装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验检疫合格并获得《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方可用于包装、盛放出口食品。
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验检疫机构性能鉴定合格并且获得《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方可用于包装出口危险货物。危险货物出口时,其包装容器须经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使用鉴定合格方准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