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检验检疫采取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和质检总局三级立法的体制。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体系,还要适应国际公约。国际规约、双边协定以及对外贸易合同,使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体系逐步规范并与国际接轨。
一、检验检疫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12月2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2月28公布,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二、检验检疫行政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商检法实施条例》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令第447号发布,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令第206号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1989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2010年4月19日国务院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令第57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44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检验检疫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检验检疫行政规章以质检总局令的形式对外公布。
规范性文件,是指质检总局及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质检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以质检总局公告形式对外发布,但不得设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罚。
直属检验检疫局在限定范围内制定的关于本辖区某一方面行政管理关系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应当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管理体制与机构
一、检验检疫的管理体制
1980年2月,检验检疫恢复了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
二、检验检疫的组织机构
从2000年1月1日起,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行“一次报检、一次取(采)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的先报检、后通关的新的通关制度,并启用新的统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和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一)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于2001年4月10日正式成立。
(二)国家认监委
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
(三)国家标准委
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
(四)直属检验检疫机构
(五)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