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适用范围
出口食用动物饲料是指用于饲喂出口食用动物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各类饲料药物、矿物质添加剂和饵料等。
饲料生产企业是指生产的饲料用于饲喂出口食用动物的生产企业。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各自辖区内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检验检疫、生产企业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受理申请、审核、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等。
三、登记备案
(一)本着自愿原则,出口食用动物饲料的生产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登记备案。
(二)申请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具有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办法的生产许可证;
3.具备与饲料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和仓储设施;
4.具有基本的质量、卫生检验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
5.具备科学的质量管理或质量管理手册,或具有健全的质量和卫生管理体系及完善的出(入)厂(库)、生产、检验等管理制度;
6.申请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饲料生产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申请手续,填写《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3份,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式2份;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提供);
3.质量管理(保证)手册或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出厂(库)、生产、检验管理制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