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机构是国务院根据国家改革开放的形势以及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依照检验检疫法律而设定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流合作的发展,检验检疫机构不断扩大,机构的设定从沿海沿边口岸扩大到内陆河沿江、沿边检验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并形成了集中统一管理的垂直领导体制。这种领导体制为检验检疫从全局出发,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贯彻检验检疫“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工作方针提供了保证。
一、检验检疫的管理体制
检验检疫机构作为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为了履行其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提高管理效率,维持正常的管理秩序,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新中国成立初期,检验检疫的管理体制几经变更。在1980年以前的30年间,除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检验检疫作为国务院的一个职能部门和组成部分,在检验检疫系统实行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外,其余大部分时间检验检疫都是归对外贸易部领导,各地方检验检疫受对外贸易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1980年2月,国务院根据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作出了《国务院关于改革检验检疫管理体制的决定》。该决定指出:“全国检验检疫建制归中央统一管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检验检疫机构和人员编制、财务及其业务。”从此检验检疫恢复了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
二、检验检疫的组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第三条规定:“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动植物检疫机关(以下简称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第六十八条规定:“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第六十五条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国家先后设立有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在各地的进出El商品检验机构、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及其在对外开放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国家卫生检疫局及其在国境口岸设立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当时俗称“商检”、“动植检”、“卫检”,三检机关各成体系,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与执法相近也有交叉。为了更好地适应国家政治经济发展,l998年3月,全国人大九届一次会议批准通过的国务院改革方案确定,将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国家卫生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由海关总署管理,于1998年4月成立。并将其上述“三检”下设检验检疫机构合并组成各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下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于1999年8月10日成立。从2000年1月1日起,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行“一次报检、一次取(采)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的先报检、后通关的新的通关制度,并启用新的统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和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1年4月10日正式成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是国务院设立的现行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主管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体制不变,仍管理所辖地区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
(一)国家质检总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l-2001113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1.职能调整
按照国务院授权,将认证认可和标准化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承担。
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拟订提高国家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及制定部门规章,负责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2)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推进名牌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3)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国家监督抽查、国家免检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根据国务院授权,组织协调全国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4)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5)组织制定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品目录,综合协调、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依法负责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6)承担出入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责任,收集分析境外疫情,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等应急事件的有关工作。
(7)负责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及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国家实行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验证工作,负责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管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Vl质量许可工作。
(8)承担国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负责进出口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依法管理进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以及出口企业对外推荐工作。
(9)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10)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签署并执行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实施、国家通报、咨询和国内协调工作。
(11)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
(12)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领导全国质量技术监督业务工作。
(13)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