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法检目录》)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执法基础。《法检目录》根据当年《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结合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办公室调整的《税则目录》、调整后的《海关进出口税则》,以及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历年联合发布的关于《法检目录》的调整公告和前一年国家质检总局《法检目录》及调整部分合并而成。列入《法检目录》内的进出境货物、物品,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放行。
一、《法检目录》的产生
1999,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商品与H.S.目录对照表)、(进口卫生监督检验食品与H.S.目录对照表)的通知》,对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的货物以目录形式进行了明确,共涉及编码商品5249个。
2000年,海关总署、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关于《法检目录》调整的公告,将《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商品与H.S.目录对照表》和《进口卫生监督检验食品与H.S.目录对照表》合并,调整为《法检目录》。《法检目录》自2000年2月1 Et起施行,调整后的《法检目录》涉及编码商品4113个。原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出Vl商品检验种类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商品与H.S.目录对照表)、(进口卫生监督检验食品与H.S.目录对照表)的通知》同时废止。列入《法检目录》内的进出境商品,出入境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二、《法检目录》的基本结构
《法检目录》的基本结构由“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及备注”、“计量单位”、“海关监管条件”和“检验检疫类别”五项组成。其中“商品编码”在原八位H.S.编码的基础上以末位补零的方式补足10位码,所有H.S.编码第九位前的小数点,一律取消。“商品名称及备注”结合《海关进出口税则》的“货品名称”与“子目注释”,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对应。“计量单位”为《H.S.编码》第一标准计量单位。“海关监管条件”为“A”,表示须实施进境检验检疫;“海关监管条件”为“8”,表示须实施出境检验检疫;海关监管条件为“D”,实施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检验检疫类别”字母的含义“M”表示进口商品检验;“P”表示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R”表示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N”表示出口商品检验;“Q”表示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S”表示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L”表示民用商品入境验证;“V”表示进境卫生检疫;“W”表示出境卫生检疫。
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局规章规定应当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中,部分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不能对应,(如成套设备、食品添加剂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仍依法对其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
三、《法检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每年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贸易发展和国际动植物疫情的变化情况,结合海关总署当年年底《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H.S.编码)调整情况,对《法检目录》实施动态调整。调整包括:将部分编码调入或调出《法检目录》;对部分编码的海关监管条件或检验检疫类别进行调整等。另外,《法检目录》与海关总署《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调整保持同步。调整后的《法检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于次年初联合发布公告执行,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
(1)《法检目录》中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包括实施进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
编码,实施出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和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的H.S.编码。
(2)《法检目录》中,部分H.S.编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的特别解释,主要包括:海关监管条件为“A/B”,实施卫生检疫监管,暂不设检验检疫类别的H.S.编码;海关监管条件为“D”,实施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暂不设检验检疫类别的H.S.编码;部分H.S.编码(海关监管条件为“A”,检验检疫类别为“M”)项下的商品仅实施现场放射性检测,不实施品质检验;部分H.S.编码(海关监管条件为“A/B”,检验检疫类别为“l。.M/”或检验检疫类别为空)项下的商品出El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仅对进出口单位提供的非氯氟烃制冷剂、发泡剂证明(产品说明书、技术文件以及供货商的证明)进行符合性确认;部分H.S.编码(海关监管条件为“A/B”,检验检疫类别为“R/”或海关监管条件为“/B”,检验检疫类别为空)项下的出口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强制性出口检验管理,但属临时强制措施,解除时另行公告。
(3)当年度《法检目录》调整与检验检疫工作开展的相关说明,主要包括:
①对新增纳入《法检目录》H.S.编码的海关监管条件对应的检验检疫类别,需实施检验检疫监管项目的说明。
②H.S.编码海关监管条件不变,检验检疫类别调整的情况说明。
③部分商品列入禁止出口(或进口,或进出口)范畴,H.S.编码的海关监管条件由“A/B”调整为“A/”(或“/B”或为空),但《法检目录》中的海关监管条件仍分别保持不变,在海关总署发布解除禁止进(出)口公告前,各检验检疫机构停止接受上述商品的进(出)口报检。
④《法检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设置为“L”的H.S.编码,具体认证适用范围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认监委的有关公告执行。
⑤根据当年度年底H.S.编码的合并、拆分、调整情况,对《法检目录》进行对应调整。
(4)对未列入《法检目录》,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包括成套设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依法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
2009年1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将部分初级纺织品、矿产品、石材、工业原料、皮革制品、五金工具、小家电产品等调出《法检目录》,涉及10位H.S.编码640个;将部分烟草代用品,可用于食品添加剂的化工产品,日常生活用品,婴幼儿及儿童服装,衬衣、睡衣、泳衣,家用电器,卫生器具等调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境检验检疫类别,涉及l0位H-s.编码354个。根据当年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对此次新调人《法检目录》的货物设立了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通关单放行管理,不实施检验检疫。
2009年3月10日,根据《卫生检疫法》和《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将部分商品编码的检验检疫类别进行相应调整。将商品编码3001909091(其他濒危动物制品[供治疗或预防疾病用])、3002100000(抗血清、其他血分及修饰免疫制品[不论是否通过生物工艺加工制得])、3002904010(敏感物项管制遗传物质和基因修饰生物体)、3002904090(其他遗传物质和基因修饰生物体)、3002909011(濒危动物血制品)、3002909092(苏云金杆菌)的检验检疫类别,由“进出境卫生检疫”调整为“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将商品编码3001909099(其他未列名的人体或动物制品[供治疗或预防疾病用])、3002909019(其他人血制品、动物血制品)的检验检疫类别,由“进出境卫生检疫”调整为“进出境卫生检疫或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对于其中属于人体或人血制品的实施进出境卫生检疫监管,对于其中属于动物制品或动物血制品的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监管。上述商品编码检验检疫类别调整后,海关监管条件不变。
2009年12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0年)>的公告》(联合公告2009年第l37号),将食品级冰乙酸(海关商品编号:2915211100)新增纳入《法检目录》,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监管。根据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9第36号公告,将部分废物原料新增纳入《法检目录》,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取消“其他电力控制或分配装置”(海关商品编号:8537209000)、“其他磷酸及偏磷酸、焦磷酸”(海关商品编.号:2809201900)的海关监管条件“A”,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