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验工作程序和工作时限
1、可以向作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
2、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对同一检验结构只进行一次复验。
3、对复验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任命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复验的时限和条件
(一) 工作程序
1、复验申请——审核(受理)——实施复验——做出复验结论
2、工作时限:受理机构应当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技术复杂,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二) 复验申请的时限和条件
1、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在收到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
2、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保证和保持原报检商品的质量、重量、数量符合原检验时的状态,并保留其包装、封识、标志。
三、应提供的单据
1、填写复验《复验申请表》
2、原报检所提供的证单和资料
3、原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
四、复验申请的受理
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复验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1、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出具《复验申请受理通知书》
2、申请内容不全或随附单证不全的,出具《复验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复验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受理,出具《复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复验申请的费用(两种情况)
1、申请复验的报检人按规定缴纳复验费用
2、如果复验结论属原检验检疫机构责任,则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检疫机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