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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境货物报检指南 收藏

  •   1、出境货物报检范围

      (1)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境货物;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出证的货物;

      (3)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货物;

      (4)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货物;

      (5)装运出境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6)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的检疫;

      (7)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2、报检时间、地点

      (1)报检时间

      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出境装运前7天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出境动物应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出入境的运输工具应在出境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申报。

      (2)报检地点

      出境法检货物,除活动物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外,原则上实施产地检验检疫并在产地办理报检。对有内地运往口岸分批、并批的货物,应在产地办理预检,合格后,方可运往口岸办理出境货物的查验换证手续。对由内地运往口岸后,由于改变国别或地区有不同检疫要求的、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批次混乱货证不符的,或经口岸查验不合格的,须在口岸重新报检。

      3、出境货物报检的要求

      (1)报检单位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报检时填写登记号;报检员在报检时应该出示报检员证。

      (2)每份报检单限填一批货物,特殊情况下,对批量小的同一类货物,以同一运输工具,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发货人,同一报关单的货物,可填写同一份报检单。

      4、出境报检时应提供的单证、资料

      (1)出境货物报检时,应填制《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生产经营部门出具的厂检结果单原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2)经预验的货物,在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换证放行手续时,应提供该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3)产地与报关地不一致的出境货物,在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时,应提交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或换证凭条。

      (4)预验报检的,还应提供货物生产企业与出口企业签订的贸易合同。尚无合同的,需在报检单上注明检验检疫的项目和要求。

      (5)实施卫生注册及质量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应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质量许可证副本,并在报检单上注明卫生注册证号或质量许可证号。同时提供厂检合格证。

      (6)凭样成交的应提供成交样品。

      (7)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报检时应提供外包装(如:纸箱、木箱、麻袋、集装箱、塑编袋等)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8)出口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并办理《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正本)

      (9)按照检验检疫的要求,提供相关其他特殊证单。

      如出境尸体、棺柩、骸骨的报检,报检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①死亡者护照或海员证及其身份证复印一份;

      ②死亡者证明书一份;

      ③死亡医学证明书一份;

      ④当地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一份。

      5、出境货物报检的变更与撤销

      已报检的货物有以下情况时,申请人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1)国外开来信用证修改函,凡涉及与检验检疫有关条款的。

      (2)由于生产、运输等原因造成数、重量变化的。

      (3)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货物,已签发检验检疫证书,需做改动的。

      申请变更须提交于变更内容相关的单证,并退回原签发的证书、通关单等。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变更,可重新报检。

      已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出境货物,由于生产、货源、运输、批文等方面不能出境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撤销报检,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撤销手续。对已完成检验检疫工作的货物,撤销报检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