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隔离检疫圃分为国家隔离检疫圃、专业隔离检疫圃和地方隔离检疫圃。
二、实施机关
(一)国家圃或专业圃
受理机构为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机构为国家质检总局。
(二)地方圃
受理及审核机构均为直属检验检疫局。
三、许可条件
1.具备防止有害生物扩散的防疫隔离设施和条件;
2.具备开展相应的有害生物检疫鉴定条件;
3.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防疫措施;
4.具备符合要求的种植和卫生条件。
四、申请程序
1.申请单位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受理机构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成立专家评审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和实地考核。
4.审核机构为直属检验检疫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评审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境植物隔离检疫圃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5.审核机构为国家质检总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将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境植物隔离检疫圃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