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货物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约定检疫时间。
1.输入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应在入境30日前报检;
2.输入其它动物的,应在入境15日前报检;
3.输入上述以外的动物产品在入境检。
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对运输工具、货物外包装、污染场地进行消毒处理并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将货物运往指定存放地点。该批货物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不得加工、销售、使用。报检后,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加工、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