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动物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向国外或港澳特区输出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有害生物,危害农牧渔业生产的发展和人体健康的来自动物的皮张类、毛类、骨蹄角、明胶、蚕茧、饲料用乳清粉、鱼粉、骨粉、肉粉、肉骨粉、血粉、油脂以及未列出的动物源性饲料及添加剂、动物源性中药材以及动物源性复合肥等非食用性动物产品。(出境食用性动物产品在食品卷中叙述)
(一)皮张类
指牛皮、马皮、驴皮、山羊皮、绵羊皮、猪皮、兔皮、麂皮、黄鼬皮、香鼠皮、灰鼠皮、艾虎皮、旱獭皮、水貂皮、蓝狐皮、蟒皮、蛇皮、鸵鸟皮等生皮、盐干皮及盐湿皮。
(二)毛类
指绵羊毛、山羊毛、兔毛、牦牛毛、驼毛、猪鬃毛、马鬃毛、黄狼尾毛、鬃刷制品、鸡毛、鸭毛、鹅毛、火鸡毛、孔雀尾毛、羽毛、山羊绒、牦牛绒、驼绒、羽绒、鸭绒等;根据加工程度分为原毛、洗净毛、碳化毛、毛条。
(三)骨蹄角及其产品类
指鹿角、鹿茸、羚羊角等动物角类,虎骨、豹骨、牛骨、羊骨、猪骨等动物骨类,动物蹄壳、贝壳及其制品、龟板、玳瑁、明胶等。
(四)其它非食用动物源性产品
是指动物油脂、动物粉类、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复合肥和其他动物源性制品等。动物油脂是指未炼制或已炼制的动物性的工业用油脂肪,如牛、羊、猪、禽油脂等;动物粉类主要用于饲料、肥料和工业原料,如肉骨粉、骨粒粉、骨蹄粒、有机肥、骨碳粉、鱼粉、血粉、乳清粉、羽毛粉、贝壳粉等;动物源性中药材如羚羊角、麝香、鹿茸等;其它动物源性制品:如硫酸软骨素(牛软骨、鸡软骨)、甲壳胺(素)、蚕蛹、蚕茧、废蚕丝。
二、报检
(一)报检范围
凡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或进口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或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出境动物产品,均应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检。
(二)报检时限
出境非食用性动物产品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出口有特殊检验检疫要求而使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三)报检应附证单
1.按规定填写的《出境货物报检单》
2.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必要的单证。
3.必要时,生产者或经营者须提供出口动物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
4.凭样成交的出境非食用性动物产品,应提供经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
(四)审核单证
接受报检后,检务人员会仔细检查报检单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准确,所附单证是否齐全、一致和有效,检验检疫依据是否明确、有无特殊要求。
三、检验检疫依据
(一)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或检验检疫标准的,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检验检疫。
(二)没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或检验检疫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签订的标准进行检验检疫;凭样成交的,应当按照贸易双方确认的样品进行检验检疫。
(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或检验检疫标准低于进口国的标准要求或对外贸易合同签订的标准的,按照进口国的标准要求或对外贸易合同签订的标准进行检验检疫。
(四)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或检验检疫标准,对外贸易合同也未
约定检验检疫要求或检验检疫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对此类产品的规定进行检验检疫。
四、施检部门检验检疫
(一)施检员审核单证
1.审核所附合同、信用证、厂检合格单是否齐全,其商品品名、规格、数量、重量与报检单是否相符。
2.审核出口国别,了解进口国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二)现场检验检疫
1.检查发货单位是否按合同要求将货配齐;唛头标识是否清晰;商品品名、规格、数量、重量、包装要求是否与单证相符。
2.检查出口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检查产品储藏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存储仓库应做到清洁干燥、保持通风、温度适宜,并有防腐、防虫措施。
4.采样
采样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货主或代理人应协助采样工作。
A、根据相应标准或合同指定的要求进行采样,并出具《抽采样凭证》。
B、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典型性、随机性,样品应代表或反应货物的真实情况,并满足检验检疫的需要。
C、抽样数重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采样量,也不得高于最高采样量。
D、样品的保存温度和条件以及送样时间,应符合的规定的要求。
5.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对必须进行熏蒸或消毒处理的出境动物产品,要监督进行熏蒸或消毒处理。
五、实验室检验检疫
(一)感官检验检疫
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感官检验检疫,检查内容包括:规格、长度、外观、色泽、弹性、组织状态、粘度、气味、异物、异色以及其他相关的项目的检验检疫。
(二)品质分析
依照检验检疫依据规定的品质要求进行。对羽绒羽毛进行含绒量、毛片、陆禽毛、飞丝、杂质、损伤毛、异色毛绒、鸭毛绒等项目的检验。具体项目要根据合同要求进行。
(三)理化检验
依照检验检疫依据规定的理化要求进行。对出口羽绒羽毛进行透明度、耗氧量、蓬松度、残脂率、水份、气味等级等项目检验。具体项目要根据合同要求进行。出口动物源性复合肥检验水分、含氯量、五氟化二磷、杂质、粒度及含沙量。
(四)微生物检验检疫根据检验检疫依据规定的项目对出口产品进行微生物检验检疫。一般对出口的皮毛类进行炭疽杆菌检验,对出口的动物性饲料进行致病性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检验,对出口的动物性药材进行炭疽杆菌和致病性沙门氏菌检验。具体项目要根据合同要求进行
(五)检验检疫监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出境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1.监管内容
包括出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过程及生产工艺,质量管理实施情况,兽医卫生防疫措施执行情况,产品的存储、运输等情况以及对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检疫处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2.检验检疫监管方式
包括驻厂监管、定期监管和不定期抽查监管。需要检验检疫机关兽医驻厂的,其生产、加工须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进行。否则生产、加工产品不得出口。
六、签证与放行
(一)根据现场检验检疫、感官检验检疫和实验室检验检疫结果,进行综合判定。填写《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原始记录》,内容包括:检验检疫时间、地点、检验检疫依据、品名、数重量、抽样数量、出口国别、注册号、现场检验检疫情况、核销箱单情况、检验检疫人员、评定意见等。
(二)对判定为合格的,缮制有关单证予以放行,允许其产品出境。
(三)对判定为不合格,不准其产品出境。部分动物产品可经过消毒、除害以及再加工、处理后合格的,准允出境;无法进行消毒、除害处理或者再加工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境。
(四)拟证
检验检疫人员在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后,依据检验检疫结果和证稿的管理使用的特定要求拟制相关的证稿。一般包括出境货物通关单、兽医卫生证书等,货物离境口岸不在出证检验检疫机关所在地的,还须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证书内容包括:证书名称、品名、数量、重量、收发货人名称、地址、港口、运输方式、卫生注册编号、生产加工企业地址、生产及检验检疫时间、包装标识、证明内容、签证日期、签证地点、官方兽医签字等。
(五)计收检验检疫费用
按国家物价财务管理部门的规定计算收取相应的检验检疫费用。
(六)缮印签发相关证单按照检验检疫业务人员拟制的证稿,缮印证书,并由授权签发人签发。
七、出境口岸检验检疫
对检验检疫出证机关和货物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分属不同地方管辖的,当出境动物产品运至出境口岸时,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关一般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启运地原集装箱原铅封(含陆运、空运、海运)直运出境的,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验证放行。
(二) 出境动物产品到达出境口岸时,已超过检验检疫规定有效期限的,需要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报检。
(三)出境动物产品到达出境口岸后,需改换包装或者拼装、更改输入国家或地区,而更改后的输入国家或地
区又有不同检疫要求的,均须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报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