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是我国政府授权的签发普惠制产地证的惟一机构,签证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办理。
注册登记
申请普惠制产地证的单位,必须事先持有审批机关批准其经营出口业务的证明批件、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及补偿贸易的单位还得提交承办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或补偿贸易的协议,合同副本及本批产品成本明细单等有关文件。检验检疫机构经过审核和调查,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
逐批申请签证
申请单位应在货物出运前5天,逐批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证,须提交:
A、填制正确、清楚的普惠制产地证申请书一份;
B、缮制正确、清楚,并经申请单位手签和加盖公章的普惠制产地证格式A一式三份;
C、出口商品商业发票副本一份;
D、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还得提交“含进口成份商品成本明细单”一式两份;
E、出口去日本的来料加工产品,还得提交缮制清楚的、经申请单位手签并加盖公章的“日本进口原料的证明”一式两份,及来料(或进料)发票副本和装箱单。检验检疫机构接受申请后,认真审核证书各栏内容,必要时派员去生产厂核查,经查无误的,即予签发。
申请更改签证
普惠制产地证经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后,申请人需要改证书内容的,必须征得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全数退回原证,填写更改单,提交更改凭证和重新缮制的普惠制产地证一式三份,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后重新签发。
特殊情况下,货物出运时未申请签发普惠制产地证,出运后外商又要求格式A时,申请单位可办理申请手续,但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货物确已出运的证明文件,并在普惠制产地证书备注栏内注明“后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