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口商凭形式发票向进口国当局申请办理进口手续。
(2)进口国有关当局批准并签发进口许可证。
(3)进口商将进口许可证连同形式发票交有关公证行驻进口国联络处办理检验手续。
(4)联络处审核进口许可证并进行登记,同时将其中的一套作为检验委托寄交出口地有关的检验机构。
(5)检验机构接到检验委托进行审核并进行登记,然后向出口商寄交检验通知书,要求出口商提供商务单据。
(6)出口方在货物备妥后,即填妥检验通知书回折联并连同信用证、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厂检报告/厂检测试报告、出口货物明细单等有关单据及时向所在地的检验机构申报检验,预约检验时间与地点。
(7)有关检验机构派出检验人员按预约时间赴约定地点执行检验。
(8)检验合格后,出口方办理出运手续并在提单签发后立即向有关检验机构补交正本提单复印件、最终商业发票等。
(9)有关检验机构对所有商业单据的各项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并作价格比较、核定。
(10)有关检验机构向出口方签发清洁报告书,或其他相应的证书,如在检验和审核单据过程中发现问题,检验机构将可能签发不可议付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