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产地证注册登记
(一)申请企业资格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
3.国外企业、商社常住中国代表机构;
4.对外承接来料加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
5.经营旅游商品的销售部门;
6.参加国际经济、文化交流及拍卖等活动需出售的展品、样品等的有关单位。
(二)申请企业领取《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注册登记表》和《申请一般原产地证书注册登记表》各一份;
(三)申请企业将填制好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注册登记表》和《申请一般原产地证书注册登记表》的各项内容填制齐全,盖章(签署证书印章应为中英文对照)和手签人员手签笔迹;
(四)申请企业还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资格证书和批准证书(复印件即可);
(五)缴纳注册费;
(六)注册调查;
(九)自注册之日起满一年需办理年审。
1.领取年审表;
2.同时提交业执照副本、资格证书或批准证书和手签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即可);
3.连续两年不办理年审的单位,将取消其产地证注册。
二、原产地证签证(FORM A和CO)
(一)申请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申请单位领证时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1.《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一份;
2.《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一套;(英文缮制)
3.正式出口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如发票内容不全,另附装箱单;(盖章,不得涂改)
4.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必须提交《含有进口成分产品成本明细单》;
5.复出口日本的来料加工产品或进料加工产品需提交《从日本进口原料证明书》;
6.签证机构需要的其他单据。
(二)申请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O)申请单位领证时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1.《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一份;
2.《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O)》一套;
3.正式出口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如发票内容不全,另附装箱单;(盖章,不得涂改)
4.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必须提交《含有进口成分产品成本明细单》;
5.签证机构需要的其他单据。
三、申请签发“后发证书”(FORM A和CO)由于非故意的疏忽或其他特殊原因,货物出运前未能及时申请签发产地证书,申请单位亦可在货物发出后申请签发后发证书。申请人应在申请单上注明“后补”。
四、申请签发“更改证书”(FORM A 和CO)申请单位要求更改已签发证书的内容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填写《重发或更改FORM A/CO证书申请单》一份;
(二)打开原证书,在系统内填制更改申请书,再选择更改证重新发送;
(三)重新提交正本出口商业发票和装箱单各一份;
(四)退回原已签发的证书;
五、申请签发“重发证书”(FORM A和CO)如果证书遗失,申请单位可申请重新签证。
(一)先在《中国国门时报》上作遗失声明;
(二)填写《重发或更改FORM A/CO证书申请单》一份;
(三)重新申请一份新证书,新的证书号应与原证书号后加字母C,新证书的签证日期和申请日期应为实际的日期;
(四)重新提交正本出口的商业发票和装箱单;
(五)提交原证书的复印件或副本;
六、电子签证流程(从2003年1月1日起产地证签证全部通过网上申报)
(一)企业通过网络,将产地证数据传输到签证机构;
(二)企业待收到正确回执后,申领员携带中英文条章到签证机构取证;
七、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39个: 欧盟25国(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塞浦路斯、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立陶宛、拉脱维亚、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及斯洛文尼亚)、挪威、瑞士、土耳其、波兰、捷克、斯洛伐克、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八、目前陕西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原产地证主要有:普惠制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曼谷协定产地证,中国-东盟自贸区FORM E证书。
九、曼谷协定产地证书:目前只适用韩国、斯里兰卡、印度,暂时用FORM A证书代替,申办手续同FORM A。
十、证书号编法:电子申报签证的FORM A证书号格式为:PXXX-04-001<流水号>
电子申报签证的CO证书号格式为:
(一)CXXX-04-001<流水号>
(二)04代表年份;
(三)XXX为各单位产地证三位注册号;
(四)001为四位顺序号,从一号顺序向后排列,不能重号;
(五)此证书号用到2004年12月31日,从2005年1月1日开始04变为05,顺序号再从001开始,其余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