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卸货时检验。一般是指货物到达目的地卸货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检验。检验地点可因商品性质的不同而异,一般货物可在码头仓库进行检验,易腐货物通常应于卸货后,在关栈或码头尽快进行检验,并以其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和数量的最后依据。这也就是国际贸易上通常所说的“到岸品质、重量”(Landed Weight/Quality)。在采用这种条件时,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品质、重量变化的风险,买方有权根据货物到达目的港时的检验结果,在分清卖方、船方和保险公司责任的基础上,对属于卖方应该负责的货损、货差,向卖方提出索赔,或按事先约定的价格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2)买方营业处所或最后用户所在地检验。对于一些不便在目的港卸货时检验的货物,例如密封包装,在使用之前打开有损于货物质量或会影响使用的货物,或是规格复杂、精密程度高、需要在一定操作条件下用精密仪器或设备检验的货物,一般不能在卸货地进行检验,需要将检验延迟到用户所在地进行。使用这种条件时,货物的品质和重量(数量)是以用户所在地的检验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