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的出口检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外贸经营单位已对外成交签订对外贸易销售合同,凭信用证结算货款的,已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明确了装运条件和检验依据。
(2)出口货物已备齐,除散装货、裸装货外,已成箱成件包装完毕,外包装符合出口要求。
(3)除合同、信用证规定的中性包装外,已刷好出口唛头标记。
(4)整批商品堆码整齐,便于检验人员查看包装和标记,进行抽样和现场检验。符合上述要求的出口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派员到货物堆存地点,按照标准、合同、信用证的规定要求,执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评定合格后,发给证书、放行单(或在出口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外贸经营单位即可办理报关出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