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
(1)对列入检验检疫目录内货物的检验检疫。
(2)对列入检验检疫目录内货物的包装容器的检验。
(3)对检验检疫目录外的出境食品及入境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具及设备的卫生检验。
(4)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5)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6)入境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
(7)入境旧机电设备的检验。
(8)入境民用商品的验证。
(9)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尸体、骸骨、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
(10)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独资除外)。
(11)实行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入境货物。
(12)对来自传染病疫区的货物的检疫。
(13)对装载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的检疫。
(14)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的卫生检疫。
(15)有关文件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2.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证书方准入境的。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4. 国际贸易 关系人申请的其他检验检疫、鉴定工作。
5.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