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主欺诈
目前,很多货运代理人为了承揽生意,吸引货主,往往采取垫付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方式,而这一点恰恰被个别货主钻了空子。个别货主往往在前几票业务中积极付费,表现出具有良好信誉的假象,在获取货运代理人的信任后,在随后的某一大票业务中由货运代理人垫付巨额费用后,人去楼空,而他们自身往往可能就是收货人,在贸易方式中无形减少了运输的成本。
货主为了逃避海关监管,可能会虚报、假报进出口货物的品名以及数量,当货运代理人(包括报关行)代其报关后,经海关查验申报品名、数量与实际不符时,货运代理人可能首当其冲遭受海关的调查和处罚。
在集装箱运输方式下,由于货物不便查验,货主可能会实际出运低价值的货物,而去申报高价值的货物,并与收货人串通,(或者收货人就是该货主或其关联企业)伪造出具假发票、假信用证、假合同,当货物到达目的地,通过各种手段骗取无单放货后,发货人凭正本提单向货运代理人索要高于出运货物实际价值的赔偿。
对策: 对货主实行资信等级考察制度,对不同等级的货主实行不同的对待策略,同时,提高警惕性,时刻注意保护自身的权益。
随意出具保函
目前,倒签、预借提单现象屡禁不止,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或无单放货的情况更是普遍,船公司为了规避自己的风险,一般在货主提出上述要求时要求货主出具保函,但经常由于货主远在异地或者货主的资信不能得到船公司的信任和认可,往往会要求货运代理人出具保函以保证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或要求货运代理人在货主出具的保函上加盖公章,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货运代理人为向货主体现自己"优质"的服务质量,一般随意地按照船公司的要求出具了保函。货运代理人此时仅是货主的代理人,出具保函的行为是超越代理范围的自身行为,因此货运代理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也远远超越了其应当所承担责任的范围。
对策: 加强制度管理,对外出具保函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核,慎重出具,对于不应当或不必要以及可能损害货运代理人利益的保函坚决不出。
法律适用问题
货运代理人在作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时,由于货物运输可能同时采取几种运输方式,货物运输的路段也会涉及几个国家,每一种运输方式所适用的法律不同,其规定的责任区间、责任限额、责任大小都不尽相同,而不同国家的具体法律规定又是不同的,这样就有可能导致法律适用问题给货运代理人造成的风险损失。
由于各地的海关监管、免疫查验、出入境管理以及其他相关监管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同,而且货运代理企业又不能完全熟悉掌握,尤其是一些最新出台的法规,货运代理企业缺少信息追踪以及相关信息调研的部门,极有可能会触犯这些规定,从而招致处罚,轻则罚款,重则有可能被吊销当地的经营资格。
对策: 加强对相关国家法律的研究和了解,明确自己的权利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