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将货物托付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运送到指定地点,向承运人支付相应报酬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托运人,亦即俗称的发货人。由于托运人既是买卖合同中收货人的直接责任人,又是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直接委托人,一旦运输环节出现问题,托运人将肩负替收货人承担损失,并向承运人追偿的双重压力,因此,托运人必须格外防范下列运输活动中常见的风险。
一、货物丢失或损毁的风险
虽然根据《合同法》第311条的规定,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应当由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实践过程中,托运人承担的主要风险却不是承运人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而是承运人应该承担多少赔偿责任的问题。
由于具体损失数额属于托运人的举证范围,如果托运人此前无法准确描述货物的数量及品质,也就无法据此确定损失货物的价值,即在索赔的损失证据方面出现瑕疵。为此,托运人需要从以下四方面加强防范:
第一,运输合同中描述托运物时尽可能的明确、详致。包括:(1)在签订合同时,要使用货物的学名并且要用全称;(2)有商标的,要写明商标;(3)要写明货物的品种、规格、价格、花色等;(4)写明货物数量的确定的方法;(5)写明货物质量认定的方法;(6)写明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7)其他注意条款。
第二,尽量选择保价服务。根据货运公司通常的运输条款,托运人可选择自行办理保险,也可选择委托货运公司代为办理有关保险手续。具体赔偿数额将根据所购买的险种和具体损失确定。一般来说,阅读保险合同需要抓住以下要点:
1.必须核实保险合同上可填写的内容。如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的姓名等是否有误;险种与保险金额是否与你的要求相一致等。
2.阅读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条款,了解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须理赔或如何给付保险金。
3.阅读除外责任条款,明确在何种事故状况下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消费者购买保险后要小心回避这些状况的出现。
4.看合同中的名词注释,这是保险专用名称的正式的、统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5.看合同解除或终止情况的规定或列举,明确投保人或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否则,如果未办理保价,货物一旦出现损毁,承运人只会按照事先运输合同约定的限额进行赔付,此类限额往往仅为运费的数倍,价值数万元的货物很可能结果只得到数百元的赔偿。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运人此类限责条款并非当然无效,只要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如在托运协议中用较大的加粗字体注明 “以上条款托运人须仔细查阅,能遵守者方可签字”,并经过托运人签名确认,在实践中,法院也往往认定该类条款的有效性。
因此,托运人应当重视保价条款的效力,在托运贵重物品时,除选择信誉较好的运输公司外,尽量给物品保价,不要因为保价费用高、心存侥幸而放弃保价。此外,对于经常需要办理托运的人,如对货运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责任限额和保价金额有异议,可与货运公司协商后,另行约定。
第三,货物交付承运人托运时,必须取得承运人收货的确认单据,从而保证货物在交付承运人时状态良好,此后若出现货物丢失或损毁则不属于托运人的过错。
第四,托运人至迟应在收货人收到货物之前提醒其慎重签收货物。做到先检验,后签收,对于有问题的货物则拒绝签收,并尽快与托运人取得联系。否则,一旦草率签收,则很难再向承运人进行追偿。
二、运输延时的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290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否则,将构成承运人的迟延交货。
对于普通货物,短暂的超期交货并不会给收货人造成实质损失,因而可以忽略不计;但对于应时性货物或收货人特别要求的时效性货物,超期交货将很可能造成由作为买卖合同相对人的托运人承担合同责任。为此,托运人需要从以下三方面加强防范:
第一,首先托运人本身应按时向承运人交付托运物,否则托运人很可能由于自身过错导致承运人得以免责。
第二,在运输合同中双方应明确关于货物的运输期限及迟延交货的责任。
第三,对于迟延交货的情况,收货人应注意保留承运人提供的送货凭证,特别是关于送货日期的记载,确保在追偿时能够提出承运人延时交货的证据。
三、结算运输费用的风险
对于运输费用由托运人承担的买卖合同,结算运输费用无疑属于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与承运人的重要交易行为。
为此,托运人需要从以下两方面加强防范:
第一,双方必须在运输合同中明确运输费用的数额及其结算方式。
第二,对于凭借“送货回执”进行结算的情况,托运人应当在取得收货人签收的送货单时,方支付运输费用,以免出现货到前付款,或他人冒领货物的情形。
此外,对于经常需要使用货运服务的卖方,为了提高发货的效率,并减少索赔的难度,建议此类当事人预先制定一个格式性的运输服务框架协议。对于一般货物运输,可直接与承运人使用该协议;对于特殊货物运输,则可在基本协议基础上,签订个案的补充协议,加强其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