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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贸易融资的风险分析与控制 收藏

  •   一、业务范围        贸易融资业务是指服务于国际及国内经济贸易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包括信用证(含国际及国内信用证)、托收、汇款、保理等业务项下的授信及融资(包括由此派生的远期结售汇项下授信)业务和本外币非融资类保函项下的授信。其中,信用证、托收、汇款项下授信及融资业务包括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福费廷、风险参与、进口授信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及国内信用证议付等。

      保函授信是指授信开立本外币非融资类保函(含备用信用证,下同),含各类人民币和外币保函。非融资类保函细分为信用类保函和付款类保函。信用类保函包括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关税付款保函、海事保函等;付款类保函包括即期付款保函(付款期限为1年以内(含)的付款保函业务)、经营租赁保函、补偿贸易项下产品履约保函等。融资类保函包括延期付款(付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付款保函业务)、借款保函、有价证券保付保函、授信额度保函、融资租赁保函等,担保期限在1年以上的融资类保函授信占用贷款额度,担保期限在1年以上的融资类保函授信比照中长期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保理授信包括出口双保理、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国内综合保理、国内商业发票贴现等项下对出口商/卖方的融资及进口保理、国内综合保理等项下对进口商/买方核准信用额度。

      出口贸易融资:出口打包贷款(出口退税贷款、外贸封闭贷款、出口信贷)、出口押汇、票据贴现、包买票据(福费廷)、风险参与、出口双保理、出口商业发票贴现等;进口贸易融资:进口授信开证、进口押汇、(信托收据)、提货单保、进口保理等;国内贸易融资: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及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综合保理等项下对进口商/买方核准信用额度。

      上述授信品种,有些是需要动用资金的表内科目,如各类贷款业务、进出口押汇业务、贴现业务,也有的是银行不需动用资金,只需提供银行信用的表外业务,如减免保证金的进口开证、各类保函、核准信用额度等。

      二、风险特性

      1、业务特点和风险特性 由于绝大多数产品在充当支付手段的同时具有授信或融资职能,兼具中间业务和资产业务特点。与银团贷款、项目融资等贷款业务相比,在产品特点、风险特性和风险识别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对授信风险的控制不仅需要审查客户的资信,在实务中更强调对第一还款来源(产品的自偿性决定)的风险控制,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把握具体贸易背景、控制操作性风险来实现,同时面临操作和授信双重风险。另一方面,国际上有一系列规则与惯例,为银行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提供了广为接受且相对独立的准则,操作风险相对较低且可控性强。结算授信和贸易融资虽然涉及客户信用风险,但其专项用于特定的贸易活动,期限短,而且通常有应收账款或货权做为还款来源或保障,从整体上看属于“自偿性”强的低风险业务。

      2、Basel银行监管委员会对表外业务的风险度(风险的相对程度)的划分全险:指该工具是一种信贷的直接替代品,其信用风险与同一交易对手的表内风险相同。中险:指信用风险较高,但其他条件较佳,因而尚未达到全险。跟单信用证:期限短、抵押品能够提供部分保障、相对优良的清偿状况,在操作时可以将它归入中险类。保函、赔偿和履约保函原则上与担保基本相似,其信用风险完全在于第三者(银行客户)的履约能力。但它们通常并非信贷的直接替代品,它们支持的并不是现存的金融债务,而是客户履行其正常商业义务的能力,而且它们有时是与特定合同相挂钩的。这种业务总的说来并不会给银行带来重大的损失,因而可以被归入中险类。然而,一些保函和赔偿具有担保的特性,因而应被视为信贷替代品(全险)。低险:信用风险较小,但不可忽视。

      3、Basel协议中对上述业务的风险分类、权重计算标准项   目 信用转换系数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 100%与某些交易相关的或有负债 50%与贸易相关的短期或有负债 20%承诺    原始期限不足1年的承诺0%

      原始期限超过1年但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承诺0%

      其他承诺 50%

      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 100%

      上述表外项目中: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包括一般负债担保、远期票据承兑和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与某些交易相关的或有负债,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保函、预留金保函等。与贸易相关的短期或有负债,主要指有优先索偿权的装运货物作抵押的跟单信用证。承诺中原始期限不足1年或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承诺,包括商业银行的授信意向。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包括资产回购协议和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

      三、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拟要解决的问题我行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群体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符合我行综合授信条件的现有和潜在客户(下称一般公司客户);二是无法满足我行综合授信条件或不需要我行综合授信、但有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授信需求的客户(以下称特定贸易结算客户)。上述两类客户对于我行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都十分重要,因此都需要由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进行营销。以我行目前公司业务部门的目标客户定位,短期内公司业务部门不可能顾及到所有结算客户的营销和授信。因此,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业务的营销模式需要做以下调整:l 对于第一类客户,继续由公司业务部门负责整体市场营销和客户关系维护,根据客户需求对包括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部门在内的各产品部门进行统筹协调,确保将客户作为一个有多种金融需求的整体来设计安排产品服务,使客户的多样化需求能够在银行通过单一渠道获得满足;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部门等产品部门负责提供专业化的产品营销和具体业务操作;l 对于第二类客户,由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部门承担客户关系管理的职能,直接面对客户,负责客户争揽、客户关系维护,并负责具体的产品销售和业务操作,在内部通过前、后台分离的机制将营销与具体业务操作分离。除负责向第一类客户提供专业化的产品营销和具体业务操作外,主要承担本行辖内所有公司客户的产品营销和特定贸易融资客户的客户关系管理。结合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的客户特点,明确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部门作为产品线的经营和管理部门,对于全部公司客户均承担产品营销职能,并且对于“特定贸易结算客户”承担客户关系管理与产品营销双重职能;同时,在实现后台业务集中处理后,各级分支机构的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部门将主要承担产品营销和部分客户的客户关系管理。

      (二)现有授信程序的调整

      完善贸易融资授信管理体制,一方面授信管理办法要充分体现贸易融资的产品特性和风险特点,另一方面是优化授信程序。针对营销模式的调整,贸易融资业务的授信程序应当做出如下调整:l 对于公司业务部门负责整体营销的客户,贸易融资业务的授信管理体制维持现有模式,即公司业务部门负责授信发起、风险管理部门进行授信审批、公司业务部向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部门切分授信额度。l 对于特定贸易结算客户,赋予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部门授信发起和在一定权限内进行授信审核的职责。这时的授信流程为: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部门授信发起、风险管理部门进行授信审批、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部门办理具体的授信业务并就授信业务风险、客户情况变化等向风险管理部门进行汇报。在统一授信的框架内建立体现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产品特性的风险识别标准和授信审核标准,并在部门定位上明确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部门对于“特定贸易结算客户”的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授信需求具有授信职能。

      (三)结合产品和客户特点完善授信管理体制

      1、适应产品风险特性的授信客户准入标准,对贸易融资授信客户的准入,按以下标准掌握:

      1)基本条件:依法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定期年审)和进出口经营资格,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2)对叙做以下业务的客户的信用等级不做规定:已收取足额保证金或以国债、银行存单、我行可接受的银行承兑汇票做足额质押的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业务;可占用对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的授信业务,包括:单证相符的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福费廷、红条款信用证下款项预支、转开保函、出口保理等业务;

      3)对于评级在BB及以上客户的准入不对业务品种做限制性规定。

      4)对于评级在B级及以下客户,应根据不同产品的风险程度的不同,区别确定客户准入条件。原则上应在满足下列第3条规定的对应评级客户的授信业务品种和授信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准入。

      2、适应产品风险特性的授信审核标准:为了实现授信风险总量控制、提高工作效率,对经营稳定、在我行有稳定的进出口结算额、履约情况良好的客户,可采取授信额度管理的办法。对于不适合使用授信额度方式管理的客户或业务品种以及临时超额度授信,也可采用单笔审批方式叙做授信业务。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审核标准:应综合考虑客户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在我行的评级、担保条件等情况,根据客户的需求、近几年的进出口贸易额、经营产品的市场变动情况、历史履约记录、通过我行办理的出口应收帐款额、我行综合收益等情况合理确定授信额度。授信额度以会计年度为期间,一年一评,当年有效。当授信客户在经营、管理和财务方面有重大变化,以及有影响其信誉的其他重大事件发生时,应随时调整授信额度。如发生垫款,应立即停止授信。增加额度(含季节性额度)或改变授信条件时须重新审核或报批。风险限额是客户对我行授信的最高承受能力,为防止过度授信,应尽量在风险限额内授信。对于部分中小型企业、专业外贸公司,如存在评级较低、授信风险值超过其风险限额、不能提供足额担保等问题,如客户能满足以下条件:经营正常、业绩稳定或上升、有稳定的现金流入、在我行有稳定的贸易结算业务量且履约记录良好,可根据客户通过我行办理的出口应收帐款的平均余额(客户连续两年在我行办理的出口应收账款的月中、月末余额的平均数),核定出口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根据出口应收帐款核定的授信额度不适用风险系数折算办法。鉴于不同贸易融资产品风险特性的不同,在核定不同类产品的授信额度时,对风险点的审核和风险控制措施的选择应有所侧重。

      (1)出口类贸易融资授信,由于出口商品的应收账款具有一定的自偿性,有稳定的现金流,授信风险相对较低。出口授信额度的审核应主要考虑客户所处行业、出口商品种类、市场行情、通过我行办理的出口应收账款金额、客户在我行履约记录等因素。同时应注意考查出口货物是否会引起反倾销纠纷,防范潜在风险。

      (2)进口类贸易融资授信,由于风险通常高于出口类贸易融资风险,对进口类贸易融资授信的审核,除考虑客户财务状况、短期偿债能力、担保情况外,还应根据进口商品的市场供求情况、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区别对待。对B级及以下客户原则上在提供足额有效担保的情况下核定进口类贸易融资授信额度。

      (3)金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商品的进口为大宗商品进口。大宗商品的进口开证业务,通常不适用额度授信管理,应逐笔审核办理。

      (4)与固定资产项目配套的机器设备进口应按应纳入项目贷款统一审核、管理,不按一般的贸易融资处理。

      (5)进口保理、国内综合保理、国内商业发票贴现项下的融资,由于是基于客户信用的授信,应在审核交易双方的资信、贸易真实性、商品市场行情的情况下核定授信额度。对B级及以下客户原则上要求提供足额有效担保。

      (6)保函类授信的审核,除考核客户的资质、财务和经营情况、历年在我行的履约纪录的情况下,应重点审核具体交易背景或项目可行性情况,B级及以下客户原则上要求提供足额有效担保。

      (7)季节性授信额度的审核:对于经营季节性商品的客户,如核定的经常性额度不能满足季节性贸易融资需求,可在综合考察客户历年季节性商品的经营状况、商品市场行情、履约记录的情况下,可参照客户历年季节性进出口业务量临时超限额核定专项授信额度。应及时跟踪了解交易和资金流向的变动情况,有效控制风险。季节性额度到期收回。

      授信额度的使用:(1)信用评级为BB及以上的贸易融资客户,一般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应为我行积极争取的客户。在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叙做业务,无对具体产品的限制性规定。

      (2)评级为B级及以下客户,经营和财务状况较弱,偿债能力有限。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经营相对稳定、在我行有一定的进出口结算额的客户,可根据不同的贸易融资产品风险特性,采取差别授信的办法,有选择地为其提供贸易融资授信支持。对于民营企业,原则上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或以个人财产进行抵、质押。出口贸易融资:主要以出口项下的应收账款作为还款来源。可根据客户通过我行办理的出口应收账款的平均余额核定出口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对不同评级客户按以下条件掌握:评级为B级的企业可在额度内叙做信用证、托收项下(D/A、D/P)出口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贴现业务。打包贷款仅限于开证行为我行代理行、信用证本身无不可控制软条款、易做到单证相符、受益人具有执行信用证能力的业务。可提供不高于信用证金额80%的打包贷款额度。评级为CCC级的企业可在额度内叙做信用证、D/P托收项下出口押汇,打包贷款原则上要求提供足额担保。评级为CC级的企业可在额度内叙做可控制货权的信用证、D/P托收项下出口押汇业务。出口商业发票、打包贷款原则上要求提供足额担保。进口贸易融资:原则上在客户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核定进口类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如不能满足上述条件,可采取单笔授信审核的办法。在客户的出口大于进口的情况下出口应收帐款中未融资部分可用于进口、保函等授信业务的还款来源。进口保理、国内综合保理、国内商业发票贴现项下的贸易融资,根据客户提供的有效担保核定信用额度。额度内叙做业务,按具体业务的风险系数折算后占用额度。保函项下的授信业务,在对客户的资质、历史履约记录进行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客户提供的有效担保核定授信额度。额度内叙做业务,按照具体业务的风险系数折算后占用额度。单笔授信的审核,除考核企业的整体资信状况外,还应结合贸易融资产品的自偿能力(如货权或债权产生的现金流)综合考虑,对于尚存敞口风险,原则上应要求客户提供抵、质押或有效担保,或要求客户与我行签署协议,授权我行以客户通过我行办理的出口应收帐款中未融资部分的收妥款项偿还授信。

      其中:(1)出口类贸易融资授信,由于出口商品的应收账款具有一定的自偿性,有稳定的现金流,授信风险相对较低。出口授信的审核应主要考虑客户所处行业、出口商品种类、市场行情、通过我行办理的出口应收账款金额、客户在我行履约记录等因素。出口类贸易融资业务应注意考查出口货物是否会引起反倾销纠纷,防范潜在风险。

      (2)进口类贸易融资授信,由于风险通常高于出口类贸易融资风险,对进口类贸易融资授信的审核,除考虑客户财务状况、短期偿债能力、担保情况外,还应根据进口商品的市场供求情况、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区别对待。原则上进口开证应要求客户提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银行不能控制货权的进口开证应适当提高保证金比例,对客户资信了解不深或客户评级较低的,也应适当提高保证金比例。对于热炒商品,保质期较短容易腐烂变质的商品,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商品的进口开证,应适当增加保证金比例。

      (3)原则上在客户提供全额抵押、担保的条件下办理进口押汇业务,在受理开证业务时,应明确客户是否叙做进口押汇,如要求叙做,应在开证时即要求客户提供担保,如不叙做,应要求客户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对于可控制货权或资金回流,商品市场价格稳定且较易变现的进口业务,可在落实风险控制措施的前提下,适度叙做进口押汇业务。

      (4)对于金额在300万美元及以上大宗货物进口开证业务,应作为专项授信予以审核,除对合同及贸易背景严格审查、注意通过开证条款控制风险外,授信发起部门应充分了解货物市场的销售情况,及时跟踪货物(如采取货物到港后,及时派人查看及监管货物),必要时通过控制“仓单”等方式控制开证申请人的货物销售及货款回笼。

      (5)与固定资产项目配套的机器设备进口应按应纳入项目贷款统一审核、管理,不按一般的贸易融资处理。  

      (6)单笔保函的授信,应充分考察客户的资信、资质、项目可行性,除工程项下投标、履约、预付款等风险相对较低的保函外,原则上要求客户提供足额担保或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