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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风险防范 收藏

  •   国际贸易是现在经济舞台中一道独特的风景线。灵活多变构成其特有的魅力。同时这魅力中更是因为有了人的因素而变得异彩纷呈。当然,在这些色彩中也会偶有不和谐的颜色。心怀骗术者粉墨登场,妄图鱼目混珠牟取暴利。本文将遵循“案例——分析——建议”的模式,揭开部分骗术伎俩,分析防范措施,以保护广大国内出口商利益。

      一、信用证软条款案例 

      出口商A与进口商B签订贸易合同,A随即收到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该信用证中有两条特殊规定: 

      1.出口商在单据中应提交特定人签字的“CargoReceipt”。同时该特定人已在开证行留下了签字样本,以检验签名真伪。 

      2.信用证受益人须提供由中国商检局出具的品质、数量和价格检验证明。 

      从表面上看,以上两个条款言之凿凿,仔细研究却发现陷阱颇多。首先,特定人的签名样本留在了开证行,使得国内通知行在审单过程中无法帮助企业判断所提交签名的真伪,以及是否与开证行留存样本相符。最终极有可能以签名不符作为拒付的不符点。其次,检验证明的要求属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到目前为止,中国商品检验局从未也不具有出具任何价格检验证明的权利。这个条款的设定,使得出口商无论如何也不能完成“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要求,最终陷入软条款拒付的陷阱中。 

      除了上述案例,另外一个软条款的案例在情节上更显复杂。 

      国内出口商A公司通过自己以前客户甲与香港B公司缔约,合同金额将近100万美元。支付条件为新加坡C公司申请开立L/C,受益人为A公司。诱人的合同金额加上信用证的付款方式,使得A公司面对此票业务欣喜不已。作为对中间人——前客户甲的酬谢,A公司向甲支付佣金5万元,并从甲指定的工厂采购进料。至于信用证,其条款中规定“A公司应于发货后通知B公司船只名称,B公司通过C公司的开证行回函签字确认船只名称”。上述两份电文原件均为信用证要求提供的单据。 

      案情介绍到这里,值得关注的方面有很多。 

      第一,通过甲认识的买家B资信状况不明。但由于信用证的开证人为新加坡C公司,考虑到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出口商调查了C公司的资信状况,却忽略了对B公司的调查。 

      第二,在信用证独立性的原则下,抛开贸易合同下买方的付款义务不谈,开证行具有第一性的付款义务。但是该信用证存在软条款,即如果没有提供“B公司通过C公司开证行回函签字确认船只名称”电文的原件,开证行可以不符点为由拒绝支付。基于贸易合同下,B公司具有不可推卸的付款义务,但B公司的资信状况不祥。 

      第三,作为买方的合同缔约人为B公司,但与信用证的开证人不为同一公司。作为开证申请人的C公司与出口商不具有任何合约关系。 

      调查结果显示,B公司根本不存在,与前面案例如出一辙,进口商利用信用证软条款骗取我出口企业价值百余万美元货物。 

      据部分机构的不完全统计,欧美企业贸易额中80-90%采用非信用证交易,坏账率仅为0.25-0.5%。与此相比,我国企业采用信用证交易比例高达50%以上,坏账率却达到5%。由此可见,信用证不能与规避风险划等号。 

      传统信用证业务风险主要集中在卖家,买家运用单证交易的方式谨防出口商的诈骗。但随着这一支付条件日臻成熟,买家成功利用软条款等方式向卖家转移风险的情况时有发生。采取信用证结算的方式,目的是通过银行信用对收汇提供保障。但实际业务中有时会出现买方有意不付款并设立圈套,或银行资信状况较差,进行拖欠付款或擅自放单等不规范操作,致使银行信用在实质上最终转化为商业信用。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出口企业应在事前做好防范,事后做好应对。 

      1、针对买家以及开证行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工作,从源头上降低欺诈发生的可能; 

      2.接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要仔细核对是否和合同条款一致,如果有不符之处应尽快要求对方改证。除此之外,还应悉心关注下列内容: 

      (1)核对信用证是否包含不能接受的软条款,是否要求提供无法获取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证; 

      (2)信用证通知行最好是国内银行,以便核对真假,更好的完成审单工作; 

      3.出口商应提高自身制单水平,避免中间环节的失误; 

      4.实务证明各国银行之间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以及相互影响力,同行业追讨最有效。一旦发生因开证行信誉不良导致拒绝付款、拒绝承兑等,应与国内银行通力合作或委托专业机构及时向对方提出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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