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物流作为一个无处不在的新兴产业,充满着诱人的利润和广阔的市场。作为一种先进的组织方式和管理技术,现代物流业已被普遍认为是企业在降低物资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之外的又一利润源。但是与传统物流业相比,现代物流业与客户之间,是一种伙伴关系、双赢关系和同盟关系。现代物流业的服务性质是多功能的,增值服务多,供应链因素多,再加上现代物流要求提供最适宜的运输工具、最便捷的联运方式、最短的距离、最适宜的包装、最少的仓储、最省的时间、最快的信息和最佳的服务等,现代物流业风险有增无减。 物流行业中的风险管理现状 物流服务是以客户为服务对象,以产品为中心而展开加工、包装、储存、运输、装卸、配送等物流过程的活动。物流过程的环节多,极易发生错收错发、货损、质变、遗失、错单、延搁等事故。物流行业是一种极具风险的行业。物流企业管理者对此必须足够重视,确保企业的稳定经营和正常发展。而如今物流企业对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用于系统风险管理的数据和资料缺乏;缺乏综合分析和监控不同风险的习惯;企业高层领导介入风险管理的程度不够。 作为整个物流业务的组织者和指挥者,现代物流商多数情况下处于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要对全过程负责。运输、装卸搬运、仓储、流通加工、包装以及配送各个环节中都存在人为或者自然风险。但是,在物流商与客户的谈判中,某些大客户往往处于有利的地位,物流商常常迫于商业上的压力而接受苛刻的合同条款,更甚者,有的物流商将各种运输所适用法律中正常的豁免条款都删掉了。一旦发生问题,后果和影响是难以挽回的。因此,在物流竞争中,物流企业既要重视业务开拓,更要注重服务过程中的安全和风险防范,增强责任和防范意识。 物流企业面对的风险内容 现代物流的风险涉及范围很广,风险的大小按发生频率可以量化为很少发生、经常发生或者频繁发生;也可以根据结果量化为轻微的、严重的和灾难的。风险的类型可以划分为运作事故、运作灾难以及更为战略性的风险。 物流企业的风险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与客户的合同责任风险 现在是买方市场,不少现代物流商一方面迫于商业压力而接受了客户的某些苛刻的合同条款,另一方面为了招揽生意而承担无限大的责任。这些都是极其不规范的做法,蕴藏着高度的风险。现代物流业已不是过去一次性业务的运输协议,合同一旦签订下来,往往是数年之久。物流业务要求协助客户控制好存货与配送,做到在正确的时间内将完整无缺的产品以精确的数量送到准确的地点,甚至直接上架出售。所运的货物不仅要求数量正确,还要保证质量,不能出现短少或残损,并在合同中都以明确的条款加以规定。 与分包商的合同责任风险 物流企业是所有供应链的组织者,其中有的环节由其自己负责,有的环节需要委托分包商来具体实施。物流企业这样做既是行业惯例也是行业特征。但在实践中,物流企业必须选择资信情况好的分包商,才能降低经营成本,又可使物流企业的责任风险降到最低点。因为在与分包商合作中,当客户发生损失时,无论是物流商的过失还是分包商的过失,都要由物流商先承担对外的赔偿责任。所以,物流企业必须拟订一套良好的机制,选用可靠、具有专业水平的分包商,同时要有能力控制分包商的运作,配备专门人员对分包商进行调查、分析、跟进,不仅掌握其资信情况、专业水准、服务水平,而且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分析,发现问题随时解决。 与信息系统提供商的合同责任风险 现代物流企业要想开展物流服务离不开信息技术,不但物流企业依赖信息系统来掌握与控制其货物,而且客户也需要通过它来随时掌握货物的动态,有时这种服务被列入条款,合同中明确规定物流企业应及时准确不间断地为客户提供货物的信息。而物流企业在利用信息技术时面临着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信息系统出现故障;二是商业机密受到侵犯。解决此类纠纷时,如果合同中根据有关法律明确地划分了双方的责任,则纠纷容易解决;如果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既查不出原因,又确定不出责任方,则纠纷就很难解决。所以,物流企业在与信息系统提供商签订合同时应该明确双方的责任,明确信息系统提供商在某种情况下需承担多大的责任是十分重要的。 物流实施过程中的第三者责任风险 物流企业因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有时也相当惊人。如物流商使用自己的仓库存放危险品发生爆炸,或使用自己船舶、车辆发生泄漏事件,所引起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和环境污染等,都要承担巨额赔款。 规避这一风险,可以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随着我国法律的逐步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常常因疏忽或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须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伴随着公众索赔意识的增强,此类索赔逐渐增多,影响当事人经济利益及正常的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第三者责任险正是为适应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转嫁这种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 建立物流综合责任保险 物流企业要想防范风险,可以采取全面措施,比如:通过员工培训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选择和管理好分包商,提高物流企业整体防范风险的能力等等。但是物流服务过程环节多,不测因素多,加强管理可以减少人为风险,但是绝对不发生问题是不可能的。一旦发生事故,由于货物或服务项目价值巨大,物流企业自身的经济实力是难以承担巨大的经济赔偿责任的。对于第三方物流企业来讲,想要在短时间内将风险降到最小范围、最低程度,应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从而提高企业化解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传统的车险和货险早已不能适应现代物流企业的运作需求。在物流业发达的欧美国家,物流综合保险已经被广泛接受,在我国随着物流的发展将形成一个新的保险市场--物流综合责任险。财产保险、货物运输险、雇员忠诚保证保险、人身意外险、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等综合包括在物流综合责任险中,并且可根据各个物流企业的具体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险种。 物流综合责任险中,保险对象不应仅仅限于一般意义上的物流服务提供者,还应包括物流中的每个环节对象,被保险人可以是物流公司、货运代理公司、运输公司、承运人、转运场、车站等。所有这些单位都可以单独投保或作为物流公司的分包人列入物流公司的保险单中。保险责任主要包括法律责任和合同责任,即在承保前保险人对其物流合同认可的情况下,物流合同中受法律保护的责任范围都可以由保险人承担,根据责任不同而适用不同的费率。物流公司自身操作中的过错、分包人的过错等都可以归入合同责任中。保险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有两方面:物质损失和费用。物质损失主要指物流货物的损失,费用则主要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货物的召回运输费用、再次运输费用等。当合同变更时,物流企业应随时通知承保人,以便承保人了解风险的变化情况,减少或者增加保险费。 如果物流公司投保了物流责任险,货主投保了货物运输险,货主应首先向货物保险保单的承保人索赔货物的损失,并且物流责任保单项下不应分摊这种损失。因为货物运输保险和物流责任保险并没有构成法律规定的重复投保,货物保险是财产险的一种,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货主,而物流保险则属于责任险,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物流企业,两个保单的保险标的是完全不同的。但如果货主从货物承保人处得到的赔款不能够补偿物流企业对货主的合同责任,物流责任保险人则应该承担两者的差额。另外,除非本保单另有特别规定,被保险人不得放弃、解除或削弱任何保险人由于支付赔款而获得的代位求偿权或权益转让权,如果被保险人放弃、解除或削弱了这种代位追偿或权益转让的权利,保险人不承担在此范围内本保单项下的责任。 结束语 物流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正在突飞猛进的发展,因此探讨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风险防范是十分必要的。物流企业只有在物流服务过程中注重物流服务质量,实行相关保险,严格管理每一个环节才能提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企业才能稳定发展。但目前在如何为物流公司提供责任风险保障方面,还没有一个完整的保险解决方案。尽管很多地方在试行物流链条环节中的承运人责任保险、货运代理人责任保险、港口责任保险等,但这些方案都没有着眼整个物流过程,没有着眼于一个真正的物流公司所面临的整体风险。物流责任保险可以有效地解决此类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