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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谨防O/A付款条件中潜藏的问题

  •   O/A,即Open Account(放账付款)是目前国际贸易中比较常用的一种付款方式,但同信用证相比,托收却是风险最大,却较受买家欢迎的一种付款方式。毕竟在这种方式下,买家承担的风险和费用是最小的,而卖方却要独自承担货款两失的极大风险,因此很多企业对是否选择O/A是慎之又慎,为此也错失了一些难得的商机。

      近年来,随着信用保险、国际保理以及贸易融资等条件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企业更加亲睐O/A付款方式。但是否有了保险和保理等措施的保障,出口企业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呢?事实上,在和买家签定的协议中,有一些陷阱,出口企业是完全有能力察觉和发现的。未雨绸缪,首先要“自救”。

      下面介绍5类在O/A付款方式下潜藏的问题。

      1、协议中只是简单地说明“在发货当月的下月付款”,为日后按时付款埋下纠纷的隐患(类似条款:For goods deliveredinthatmonth,shallbepayablebytheendofthefollowingmonth)

      这一条款的致命之处是没有明确指明是以哪种单据或文件作为付款凭证,是发票还是提单,或是交货通知等文件?等到了卖方认为合理的付款时间,买方会以缺失其中任何一种文件为由,故意拖延付款时间。

      这一条款变形的另外一种形式:“shallbepaidwithinxxdaysafterthegoodsdelivered”

      2、以客户签发的到货收据或签收的发票为付款凭证,但确切的签发时间,卖方无法控制(类似条款:xxdaysafterreceiptbysigna鄄tureofinvoiceordeliverynote)

      遇到资信不好的买家,会迟迟不签发,或有意拖延。尤其再加上前述第一个问题的类似条款“在发货当月的下月付款”,有些买家会利用这个空子,故意将本月实际到达的货物,以各种理由(例如仓库休假歇业,直接通知货代推迟派送等),推到下月初再签收,这样一来付款就必然要顺延一个月。对买家来讲,可以大大减轻融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