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概述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
为进一步提高口岸的通关效率,加快通关速度,南京海关于2001年11月1日起在全关区实施“提前报关、实货放行”的新通关模式,即运输公司及其代理在运输工具进境前,向海关及时传输准确、完整并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舱单数据,包括海运分拨舱单或空运分运单。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海关得到海运舱单或空运运单数据后即可办理提前报关手续,在到货后即可办理实货放行手续。
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履行有关义务。进口货物只有在符合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管理规定、所提供的许可证件齐全有效、经海关检查情况正常,并履行纳税义务后方得以放行。
注意:加工贸易、保税仓储等项下的保税货物、监管期限内的减免税设备和物品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挪作他用。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注册登记编码(又称经营单位代码)后,可以自行或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的报关企业办理货物进出境报关手续。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位)进出口货物、物品,可向海关申请临时注册登记编码(又称经营单位代码)。取得登记编码后,可以持批准文件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的报关企业办理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报关手续。
注意:无论企业是自行还是委托报关企业办理货物进出境报关手续,都必须由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员办理。
办事程序
电子申报
第1步: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和海关监管、征税、统计等要求录入电子报关数据并通过网络传输方式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进行电子申报。
集中审单
第2步:海关计算机系统根据预先设定的各项参数对电子报关数据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电子审核,审核结果将通过现场大屏幕显示器或计算机网络等通讯手段通知申报人。审核结果有以下三种情况:
(1)符合计算机自动审核条件的,计算机自动完成审征环节的全部作业,向通关业务现场下达作业指令,同时向申报人发出“到现场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回执或通知。
(2)需人工审核的报关单数据,计算机将按设定的派单条件,将报关单数据派入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相应的人工审单岗位,同时向申报人员发出 “等待处理”的回执或通知。
(3)对因申报不规范而不能通过计算机综合审核的报关单数据,计算机自动退单,向申报人发出回执或通知,并在回执或通知中注明退单原因。
第3步: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对需人工审单的报关单数据进行人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报人。审核结果有以下三种情况:
(1)审核通过:如报关单数据经审核符合海关审征作业要求,即预审核通过,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向业务通关业务现场发送有关指令和数据,同时向申报人发出“到现场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回执或通知。
(2)人工退单:对明显不符合海关统计、征税、监管等有关业务要求且又不构成伪报瞒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予以退单处理,并向申报人发出注明退单原因的通知或回执。申报人应根据有关退单原因,作出修改后,重新申报。
(3)挂起:在审核过程中,审单关员认为有必要与申报人或有关部门联系,以了解或确定报关单数据有关内容的,可采用报关单挂起的措施,并向申报人发出 “与海关联系”或“待海关通知”的通知或回执。申报人在收到“与海关联系”的通知或回执时应根据通知或回执中的联系电话,及时与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取得联系,说明有关情况或按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在收到“待海关通知”的通知或回执时,则静待进一步的审核通知。
现场通关--接单
第4步:申报人到通关业务通关业务现场接单窗口办理单证审核手续。申报人通常应递交以下单证:
(1)报关员证;
(2)代理报关委托书;
(3)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4)发票、装箱单、合同、提单/运单等随附单据,对于实施 “提前报关、实货放行”通关模式的空运货物无法提供正本提单或运单的,可随附提单或运单的复印件;
(5)加工贸易需提供加工贸易手册;
(6)海关依据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规定,对进口实施实际监管的各种许可证件。主要有:进口许可证、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检验检疫入境货物通知单、濒危物种进口允许证、精神药物进口准许证、音像制品进口管理许可证明等;
(7)其它有特殊监管条件的有关单证以及海关要求出示的单证。
第5步:海关验核申报人的报关资格,验核通过的,现场接单关员进行接单。
第6步:现场接单关员验核书面单证。
审核书面单证的各项内容是否单单(报关单与随附单证)、单机(报关单与电子数据)相符。
对申报价格、商品归类等项目进行复核。
按作业要求对有关单证进行批注。
如发现单证不齐全、不合法,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