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须由携带者向海关作出书面申报,经海关批准登记,方可免税携带进出境,应由本人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
(2)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进出境物品
包括:
①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以及外国驻中国领事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务用品和自用物品。
②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应当以海关核准的直接需用数量为限。公务用品:是指使馆执行职务直接需用的进出境物品。自用物品:是指使馆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中国居留期间的生活必需用品。
③使馆和使馆人员因特殊需要携运中国政府或者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的,应事先获得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馆和使馆人员的有关物品不准进出境:A、携运进镜的物品超出海关核准的直接需用数量范围的; B、未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有关备案、申报手续的;C、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已免税进境的物品进行转让、出售等处置后,再次申请进境同类物品的;D、携运中国政府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应当提交有关证件而不能提供的;E、违反海关关于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④使馆和使馆人员首次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前,应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按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报。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外交公/自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向主管海关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