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于保税货物监管的基本特征:
商务审批、备案保税、纳税暂缓、监管延伸、核销结关
1、商务审批
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才能进入向海关备案的程序
(1)审批加工贸易合同(纸质手册、电子化手册)
经审批后,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合同到海关办理备案。
(2)审批加工贸易经营范围(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
凭“经营范围批准证书”、和“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到海关申请联网监管并建立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
2、备案保税
凡准予备案的加工贸易料件进口时可以暂不办理纳税手续。海关批准货物保税的原则:
(1)合法经营---货物合法、企业合法、证件合法
(2)复运出境---所有保税货物的经加工、装配后应该复运出境,且进出基本平衡
(3)可以监管---加工环节、进出境环节海关都可以监管。
3、纳税暂缓
保税货物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属于暂时免纳税费,而不是免税,待货物最终流向确定后,海关再决定征税或免税。引出的两个问题:
(1)保税加工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在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时要征收缓税利息(边角料和特殊监管区域的保税加工货物除外)
(2)料件进境时未办理纳税手续,适用海关事务担保,手续按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执行。
台帐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对不同地区的加工贸易企业(AA、A、B、C、D)和加工贸易涉及的进出口商品(禁止、限制、允许类)实行分类管理。对部分企业进口的部分料件征收保证金。
★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主要包括:
①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②为种植、养殖而进口的商品
③可能引起高能耗、高污染的商品
④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的商品
⑤其他列名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
※注意: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以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转入的商品,或经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商品,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管理。这些商品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直接出境。
★限制类商品目录
※注意:以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转入的商品属于限制类的,按允许类商品管理。
禁止类和限制类以外的商品为允许类商品。
4、监管延伸(监管的时间、地点都延伸)
※监管地点:
☆一般进口货物:进境口岸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货物:运离进境口岸海关场所后,进行加工、装配的地点均是海关监管的地点。
※监管时间:
☆一般进出口货物:进境起至提取货物止。
☆保税货物:进境起提取货物后至完成仓储、加工、装配复运出境或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
(1)准予保税的期限;指经海关批准保税后,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的时间限制。
(2)申请核销的期限:指保税货物的经营人,向海关申请核销的最后期限。
5、核销结关
保税加工货物(出口加工区除外)要经过海关的核销后才能“结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