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境修理货物
货物进境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及申报进口的有关单证办理货物进口申报手续,并提供进口税款担保。
货物进口后在境内维修的期限为进口之日起6个月,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复出境后应当申请销案,正常销案的海关应退还保证金或撤销担保。
2、出境修理货物
货物出境后,在境外维修的期限为出境之日起6个月,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货物复运进境时应向海关申报在境外支付的修理费和材料费,由海关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超过海关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按一般进口货物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