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代价抵偿大体可分为两种:a、短少抵偿 b、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抵偿。
1、残损、品质不良抵偿或规格不符引起的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出口海关手续
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前应当先办理被更换的原进出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合货物的有关海关手续。
(1)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以及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
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时不征收出口关税;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退运出境时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
(2)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放弃交由海关处理
海关依法处理并向收货人提供依据,凭以申报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
(3)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也不放弃,以及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
应当按照海关接受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进出口之日适用的有关规定申报进出口,按海关重新估定的价格计算税额分别缴纳进口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以及出口关税,属许可证件管理的,交验许可证件。
2、期限:在索赔期限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
3、报关应提供的单证
(1)进口要提供的单证
①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②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或者已经办理纳税手续的单证
③原进口货物税款缴纳书或者“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④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2)出口的时候要提供的单证。
①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②原出口货物退运出境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已经办理纳税手续的单证(短少抵偿的除外)
③原出口货物税款缴纳书
④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