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含义:是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后,按照规定处理完剩余货物,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向该企业主管海关申请核销 要求结案的行为。
2、报核的时间:经营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报核;
因故提前终止的合同,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3、报核的单证:
(1)企业合同核销申请表
(2)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3)核销核算表
(4)其它海关需要的材料
4、报核步骤:
5、特殊情况报核(4种)
(1)遗失报关单情况:可以以报关单复印件向原报关地海关申请加盖海关印章后报核。
(2)免册的情况:企业直接持进出口报关单、合同、核销核算表报核。
(3)撤销合同:凭审批件和手册报核
(4)有违规行为的加工贸易合同的核销:凭海关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6、海关受理报核和核销
(1)海关审核报核企业申请,不符合规定的,重新报核;符合规定的,受理。
(2)核销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3)经过核销情况正常的:
①未开设台账的:海关应当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
②开设台账的:海关应当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到银行销台帐,并领取“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通知单”,凭以向海关领取核销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