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批准保税
一般进出口货物,海关通常没有批准权,只有凭证审核验放权。保税货物,海关不仅有审核权,还有批准权。进境货物可否保税,要由海关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决定。货物经海关批准才能保税进境,这是保税监管的一个十分明显的特征。
海关批准进口货物保税的原则由3条:
① 合法经营
② 复运出境
③ 可以监管
公共性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备料型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批,报海关总署备案;专用型保税仓库由隶属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2.纳税暂缓
保税货物是推迟了办理纳税手续的时间,是缓办纳税手续。
准予保税的货物在进口时是不纳税的。但是,准予保税的货物在进境报关时依然有一个缴纳监管手续费的问题。
根据国家的规定,海关对准予保税进口的的货物有权按照《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监管手续费的办法》征收监管手续费。
保税货物加纳监管手续费的公式是:计费基数乘以费率。
保税货物加纳监管手续费的计费基数是准予保税的货物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费率有以下5种:
① 零
A.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保税货物(暂不收监管手续费);
B.进口后保税储存不足90天,未经加工即复运出口的国际转运货物。
② 千分之一
A.来料加工金首饰、裘皮、高档服装、机织毛衣和毛衣片、塑料玩具所进口的料件;
B.进口后保税储存供应给国际运输工具的燃料、物料、备品;
C.进口后保税储存90天以上(含90天),未经加工即复运出口的国际转运货物。
③ 千分之一点五
加工贸易准予保税的专为装配出口机电产品而进口的料件。
④ 百分之一点五
进口后保税储存作免税品销售的货物;
进口后保税储存作免税外汇商品销售的货物。
⑤ 千分之三
其他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货物,主要是指加工贸易准予保税的专为生产出口非机电产品而进口的料件、准予保税的外国商品维修用的零部件、其他准予保税的货物;
监管手续费的纳费人是保税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纳费人应当自海关签发监管手续费缴纳证之日起15天内向海关如数缴纳。逾期不缴的,海关除依法追缴外,还要自到期之日起至缴清之日止,按日征收手续费总额的1‰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10元以下的免征。
已纳监管手续费的保税货物,经批准改变保税形式,不改变监管手续费费率的,不重复缴纳;改变监管手续费费率,费率提高的,对不足部分应当补缴,费率降低的对已征收的超出部分不予退还。
已纳监管手续费的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并缴纳进口税的,监管手续费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