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备案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备案合同应当是订有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条款的加工贸易合同或者加工贸易协议,单独的进口设备合同不能办理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合同备案。
★加工贸易设备备案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设立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2)对未设立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是出口产品。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备案手续如下:
(1)凭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和批准件及“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申请手续。
(2)主管海关根据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批准件和“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对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审核准予备案后,核发登记手册。
★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有效期一般为1年,1年到期前,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向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一般为1年,可以申请延长4次。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不纳入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管理的范围,因此不需要设立台账。海关可以根据情况对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收取相当于进口设备应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证函。
★不在加工贸易合同或者协议里订明的单独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及其零配件、零部件不予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