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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进出境展览品 收藏

  •   1、进出境展览品的范围

      (1)进境展览品

      进境展览品包含在展览会中展示或示范用的货物、物品、为示范展出的机器或器具所需用的物品、展览者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供展览品做示范宣传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光盘、显示器材等。

      ①展览会期间出售的小卖品,属于一般进口货物范围,进口时应当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当交验许可证件。

      ②展览用品中的酒精饮料、烟草制品、燃料不适用有关免税的规定。

      (2)出境展览品

      ①包括:展览品、以及与展览活动有关的宣传品、布置品、招待品及其他办公用物品。

      ②与展览活动有关的小卖品、展卖品,可以按展览品报关出境;不按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办理一般出口手续,交验出口许可证件,缴纳出口关税。

      2、展览品的暂准进出境期限(与ATA单证册一样)

      进口展品的暂准进境期限是6个月,即自展品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超过6个月的,向海关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在规定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直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或不批准决定书)。

      参展期在24个月以上的,在18个月的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