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预归类服务,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预归类服务是指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单位(以下简称预归类服务单位),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的委托,对其拟进出口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并出具《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的民事行为。
第二条 预归类服务单位以及预归类服务人员,在开展预归类服务时,应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接受预归类服务委托之前,预归类服务单位应充分与委托方进行沟通,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预归类服务单位可拒绝提供服务:
(一)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不能满足预归类要求,且无法进一步补充的;
(二)委托方事先已就相同商品向海关提出预归类申请或向本关区其他预归类服务单位提出预归类服务申请,并已获得预归类决定书、相关海关告知书或意见书的;
(三)委托方提出预归类申请的进出口货物已涉案移送缉私或稽查,或在通关现场受到海关质疑的。
第四条 委托双方可登全国海关预归类服务监控评估系统(以下简称预归类服务系统),网上签订《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委托协议》(样本详见附件1),明确委托事由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预归类服务单位依据货物的属性、规格、用途等信息,应依照《税则》、《税则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总署发布的有关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等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
第六条 预归类服务单位应在预归类服务系统传输意见书(格式详见附件2)。添加商品的数码彩色照片,对商品结构、功能、工作原理及用途等内容描述应全面,文字表述要规范、清晰。
第七条 意见书应由持有中国报关协会颁发的预归类服务资格证的人员进行复审和终审确认,并通过预归类服务系统将意见书电子数据上传至海关H2010通关管理系统。也可通过该系统打印纸质的意见书交给委托方。
第八条 预归类服务单位对委托方提交的相关资料附意见书后,逐票登记造册、存档备查。
第九条 自签订《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协议》后,且预归类服务单位在接到委托方交付齐全的材料之日起,正常情况下,预归类服务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预归类服务单位发现预归类错误时,应立即在预归类服务系统里对该份意见书进行撤销标注,并书面或电子通知预归类服务委托方终止使用该意见书,同时将意见书收回。
委托方接到预归类服务单位通知后,应不得使用该意见书。
预归类服务单位应按相应程序重新进行商品预归类。
第十一条 预归类服务单位应在服务场所张贴本规范,并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中国报关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