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展览品的范围
(1)进境展览品
进境展览品包含在展览会中展示或示范用的货物、物品、为示范展出的机器或器具所需用的物品、展览者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供展览品做示范宣传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光盘、显示器材等。
特殊规定
①展览用品中的酒精饮料、烟草制品及燃料不适用有关免税的规定。
②展览会期间出售的小卖品,属于一般进口货物范围,进口时应当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当交验许可证件。
(2)出境展览品
①包括:展览品、以及与展览活动有关的宣传品、布置品、招待品及其他办公用物品。
②与展览活动有关的小卖品、展卖品,可以按展览品报关出境;不按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办理一般出口手续,交验出口许可证件,缴纳出口关税。
2、展览品的暂准进出境期限(与ATA单证册一样)
进口展品的暂准进境期限是6个月,即自展品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超过6个月的,向海关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在规定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直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或不批准决定书)。
参展期在24个月以上的,在18个月的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3、展览品的进出境申报
(1)进境申报
境内展览会的办展人或者参加展览会的办展人、参展人应在展览品进境20个工作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有关部门备案证明或批准文件及展览品清单等相关单证办理备案手续。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担保。
(2)出境申报
应在展览品出境20个工作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有关部门备案证明或批准文件及展览品清单等相关单证办理备案手续。
4、进出境展览品的核销结关
(1)复运进出境
(2)转为正式进出口
进境展览品在展览期间被人购买的,由展览会的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进出口申报、纳税手续,其中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还应当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
(3)展览品放弃或赠送
放弃:由海关依法变卖后将款项上缴国库。
赠送:受赠人应当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海关根据进口礼品或经贸往来赠送品的规定办理。
(4)展览品损坏、丢失、被窃
进境展览品因毁坏、丢失、被窃等原因不能复运出境的,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报告。对于毁坏的展览品,海关根据毁坏程度估价征税(估其现存价值);对于丢失或被窃的展览品,海关按照进口同类货物征收进口税。
进出境展览品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受损,无法原状复运出境、进境的,应及时向海关报告,可以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复运出境、进境手续。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或失去使用价值的,经海关核实可以视为该货物已经复运出境、进境。
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原因(例如人为的原因)造成的灭失或者受损的,进出境展览品的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