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税仓库的设立
1.保税仓库应当设立在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
2.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3)具备向海关缴纳税的能力;
(4)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5)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6)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
(7)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保税仓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2)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5)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6)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7)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
(8)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9)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4.申请设立保税仓库应递交的单证:
(1)《保税仓库申请书》一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企业关于设立保税仓库的可行性报告(应包括保税经营范围、地方经济发展状况、仓库发展预测等内容);
(4)保税仓库章程(内容包括对人员、账册、仓库货物的管理);
(5)保税仓库计算机联网申报表一式二份;
(6)申请单位的印鉴(复印件)一份;
(7)仓库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8)仓库平面图一份;
(9)海关认为需收取的其它单证。如申请设立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的,还应递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申请设立备料保税仓库应递交企业上年度出口额报表;申请设立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须递交与外商签定代理寄售维修业务的合同(复印件)等。
5.保税仓库审批
(1)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予以受理,审核后报直属海关审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主管海关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2)直属海关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1年;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6.保税仓库验收
(1)验收保税仓库
a.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保税仓库批准文件1年内向主管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
b.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保税仓库验收不合格的,该保税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2)签发证书
经验收符合规定要求的保税仓库,由主管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3)注册登记
经验收符合规定要求的保税仓库,保税仓库经营单位持《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资料到海关企管部门注册登记,领取保税仓库海关编码。
(4)悬挂标牌
对批准设立的保税仓库,企业应悬挂海关总署统一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仓库》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