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货运代理作为无船承运人承运一批货物,从新加坡运抵伦敦,并签发了提单,该提单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货运代理将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海运提单交给伦敦代理人,并指示其一定要凭无船承运人的提单换海运提单。但由于该代理人的过失,在未收到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情况下,就将海运提单交给了收货人。结果收货人提货后,拒付运费和货款。于是发货人为索赔货物价值向无船承运人起诉,作为无船承运人的货运代理则通知其责任保险人赔偿。
分析:本案中无船承运人的伦敦代理人未按其指示行事,如果这一行为确属偶然,即是由于“疏忽或过失”所致,则在查清责任之后责任保险人应予受理。即使代理人的行为带有欺诈性质且为故意,只要无船承运人能证明他自己并非为欺诈的一方,责任保险人就应接受该赔偿